制毒案里的死刑怎么判得把成品、半成品、粗制品分得清清楚楚

2024年10月19日到20日,汤建彬律师受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之邀,跑到了国家法官学院去给全国的死刑复核律师讲课。这哥们儿不光是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委员会的专家委员,还是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甚至还是石嘴山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专家顾问。他结合自己办过的几百起死刑复核案子的经验,专门围绕着《昆明会议纪要》里的那些辩护要点,给大伙儿仔细讲讲律师在这种场合该怎么干活。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也把他的课录成了光盘,发给全国各地办死刑复核法律援助的律师们去学。为了帮更多办毒品死刑复核的律师办好案子,我把汤律师讲的内容整理成了15篇文章,还附上了讲课的视频。这是第8篇,专门讲讲制造毒品案里判不判死刑的事儿。 咱们国家在控制死刑这块儿一直没闲着,各种制度和做法都在进步。特别是对制毒案子里要不要判死刑的问题,相关文件和实际做法都定得挺明白。我就把《昆明会议纪要》的精神和那些司法案例结合起来,给大伙儿捋一捋那些不适合判死刑或者得谨慎判死刑的情况。 第一个情况:要是没造出能直接卖或者让人吸的毒品成品,就说半成品吧,那肯定不判死。这里说的“成品”,就是指能直接在市场上流通、让人滥用的东西。“半成品”呢,就是虽然已经有毒品成分了,但还得再加工才能用。法律上说只要做出了有毒品的东西就算犯罪既遂了,不过为了谨慎起见,哪怕定了既遂罪,要是最后只查出半成品,就别往死里判。林某某那个制毒案就是个例子,那种半成品根本没法直接吸着玩,只有那些想继续加工的人才会买,没有大规模滥用的可能。所以这种情况就把死刑给排除掉了,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也把死刑的口子卡得严严实实。 第二个情况:要是啥成品都没弄出来,原料不对路或者做法本身有问题导致做不出来。比如有个案子,有人想造冰毒,结果拿到的原料其实是胡椒醛(就是做摇头丸的那种东西,现在也没人吸了),根本没法用来造冰毒或者麻黄碱。这种因为原料或者方法本身有硬伤造不出东西的情况,不管是能犯未遂还是不能犯未遂,《昆明会议纪要》都写得清清楚楚:别判死刑。 第三个情况:没造出成品来,不能拿着制毒的原料去瞎算毒品的数量。有的案子光看到了制毒原料就去倒推毒品有多少克。可制毒的过程里面变数太多了,用原料数量去推毒品数量既不科学也不靠谱。所以光逮着原料没造出东西来的,同样也不判死刑。 第四个情况:就算造出来了粗制品也得小心着点判。“粗制品”是大连会议纪要提出来的词儿。在现实里通常就是那种外观看着像成品了、但杂质还没除干净、还得再加工一下才能吸的东西。粗制品和半成品有点像都不能直接吸着玩,但也有点不一样:半成品只要里面有毒品成分就行;粗制品更讲究跟成品那个样子差不多。《昆明会议纪要》里说的意思是:哪怕造出了粗制品,因为它还得再加工才能让人用得着,所以司法实践里就得慎重考虑一下适不适用死刑。咱们得好好掂量掂量它跟真的成品比起来在社会上有多害人。 这几个规则的核心就是:制毒案子里的死刑怎么判得把成品、半成品、粗制品和原料分得清清楚楚。得看实际有多害、能不能直接吸、为啥没做成这几样因素综合起来看。既要守住打击毒品的法律底线,又要贯彻“少杀慎杀”的政策。 作者简介:汤建彬,是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也是京都环食药知法律研究中心的主任。他还是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委员会的专家委员、北京工商大学食品安全法研究中心的研究员、许昌学院食品与药学院的校外导师、石嘴山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专家顾问。他还写了《食品药品案件办理手册》、《刑事辩护教程》这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