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异常的资金流向引起了检察机关的警觉。2022年6月,犯罪嫌疑人韩某冒充"二房东"与被害人强某某签订租赁合同,骗取定金35000元。初看之下,韩某是直接实施人,应为主犯。但承办检察官发现了蹊跷之处:韩某仅分得2500元赃款,其余32500元却通过微信转给了浮某。这种反常的分赃模式暗示着更深层的犯罪结构。 检察机关判断浮某很可能是真正的主使者。然而现实困难摆眼前:浮某未在合同上签字,没有与被害人直接接触的证据,其辩称仅为"介绍人"、所收款系韩某归还欠款的说法看似自圆其说。案件陷入了证据不足的困境。 为了突破僵局,承办检察官确立了"电子数据+物证"的双向核查思路。在电子数据上,检察机关梳理了涉案人员的微信通讯记录与资金流向,发现浮某多次向韩某传授诈骗话术、指导其应对被害人,这些聊天记录成为了关键证据。物证上,检察机关对《租赁合同》进行笔迹比对,发现合同签署笔迹与韩某样本笔迹存在显著差异,随后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指纹同一性鉴定。鉴定意见最终证实,合同落款处指纹与浮某右手食指指纹特征吻合。 此物证突破具有决定性意义。它不仅证明了浮某参与了合同签署,更重要的是将浮某与犯罪现场直接关联起来,打破了其"中间人"的伪装。面对客观证据,韩某也承认了该合同由浮某提供。至此,书证、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证据的完整性最终瓦解了浮某的心理防线。面对确实、充分的证据体系,浮某如实供述了其策划骗局、指使韩某冒充房东、主导赃款分配的全部犯罪事实。检察机关依法认定浮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安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浮某追加起诉,安宁区人民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浮某、韩某相应刑罚。 这起案件提示社会公众,房屋租赁等涉及大额资金的交易要提高风险意识,务必核实交易对方身份及产权归属。对于"二房东"转租行为要审慎对待,建议直接向房屋所有权人核实租赁关系真实性及转租权限。同时应注意完整保存合同、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一旦遭遇诈骗,应及时报案并固定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笔转账的异常流向,折射的是现代诈骗在"合同外衣"与"中间人面具"下的组织化运作;依法追诉幕后主使、用证据链条还原真相,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对公众而言,交易越便捷越要守住核验与留证的底线。让规则跑赢骗局,既靠司法机关以专业能力揭穿伪装,更靠每一次谨慎核查把风险挡在付款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