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给了孩子住,也得在合同里写清楚老人能终身住在那儿

2001年的时候,李某某在江北区租了套公房,后来2007年9月,李某某申请退租,把承租人换成了自己女儿李某。同一天,李某跟拆迁公司签了协议,拿到了一套安置房,就是这一套涉案的房子。到了2017年4月,这套房子登记到了李某名下。房子装修好了之后,李某某和张某一直住在这儿。张某每个月退休金差不多有3000元,觉得李某应该给她养老,所以就去法院起诉,想让李某把江北这套安置房给她继续住下去。 张某和李某某再婚时,两人各自都带着个儿子。被告李某是李某某的孩子,而赵某是张某的孩子。 法院最后判了张某继续住在这套房子里。 法律上讲得很清楚,赡养人得给老人安排好住房。虽然这套房子是李某某后来换的安置房,但是它原来是夫妻共同财产变过来的利益,装修好后也是夫妻两人一起住的。 法院觉得张某名下没别的房子了,这房子就是她唯一的住处。至于李某说张某亲儿子赵某有地方住,法院看了下赵某的情况也不太行,没同意这个说法。 这个判决不光是为了让张某有地方住,更是为了弘扬那种孝顺的风气。法院的意思是财富可以传下去,但照顾老人的义务也不能断。 对于那些想再婚的家庭来说,得先把财产弄清楚,最好做个公证或者约定一下份额。要是房子给了孩子住,也得在合同里写清楚老人能终身住在那儿。平常多走动走动、互相照应一下比打官司管用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