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枪”涉枪案撤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两当事人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引关注

一、案件基本情况与司法纠错过程 2023年3月,甘肃武威警方在聂鹏立经营的玩具店查获98支疑似枪支,其中10支被鉴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每平方厘米的枪支。

凉州区检察院随后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对聂鹏立、刘新提起公诉。

2023年12月,凉州区法院一审判决两人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聂鹏立获判"三年缓四年",刘新获判"二年缓三年"。

然而司法程序并未就此结束。

2025年3月,武威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判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遂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此举成为案件转折的关键节点。

重审期间,检察机关进行了深入审查,最终认定侦查机关对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证据不足,且涉案枪支是否易于改制提升致伤力现无法进行有效鉴定。

基于这些认识,凉州区检察院于2024年10月撤回起诉,并在12月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赔偿申请的内容与依据 12月30日,聂鹏立和刘新向凉州区法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两人申请内容基本一致。

其中,人身自由赔偿金的计算依据为:从2023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至2023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期间,共279天,按2024年职工日平均工资475.52元计算,合计132670.08元。

此外,两人还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132670.08元,即按人身自由赔偿金的一倍计算,并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出具书面道歉信以消除社会影响。

两名当事人表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申请理由在于:因本案导致家庭经济来源中断,全家背负沉重债务,法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远不足以覆盖实际案件开支,这给申请人造成了前所未有的精神痛苦。

据聂鹏立透露,他和刘新为应诉前后花费已超40万元。

三、案件反映的深层问题 这起案件的纠错过程暴露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多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首先,在证据认定方面,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是否"明知是枪支"的主观故意认定不足。

聂鹏立经营的是玩具店,涉案枪支具有仿真特征,两被告人主观上系以仿真枪认知进行买卖,发射物为水弹,致伤力较小。

这些因素在一审阶段虽有所体现,但在侦查阶段显然未得到充分重视。

其次,涉案枪支的技术鉴定存在局限。

检察机关在重审阶段认识到,对涉案枪支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现已无法做出有效鉴定,这直接影响到对案件性质的准确认定。

这表明在某些技术认定问题上,司法机关需要更加谨慎,不能仅凭初期鉴定结论就作为定案依据。

再次,案件经历一审判决、二审发回、重审撤诉的全过程,反映出司法机关在案件初期处理时存在的审慎不足。

两被告人因此被羁押279天,虽最终获得不起诉决定,但其间已付出巨大代价。

四、更广泛的启示意义 这起案件也涉及到其他5名曾在玩具店帮忙的人员,他们同样因本案被刑事拘留,虽未被批捕但仍获取保。

这表明本案涉及面较广,侦查机关的初期处置可能存在较为宽泛的认定范围。

国家赔偿申请的提出,标志着从刑事追诉向国家补偿的转变。

这既是对当事人权益的救济,也是对司法机关纠错能力和赔偿机制的一次检验。

两被告人申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反映出冤假错案对当事人全方位的伤害——不仅是身体自由的侵害,更包括经济损失、社会声誉、心理创伤等多个维度。

"玩具枪支案"的司法进程虽已暂告段落,但其引发的法律思考仍在延续。

该案既是对司法机关精准适用法律能力的考验,也是观察我国法治建设成色的重要窗口。

当公民权利保障与公共安全管理需要寻求平衡时,唯有坚持证据裁判、罪刑相适应等基本原则,才能让每一个司法决定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