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逾期不等同刑法“造成损失”——多方意见呼吁审慎把握骗取贷款罪立案门槛

问题——贷款逾期是否必然触发“造成损失”进而进入刑事程序?在金融借贷纠纷中,“到期未还”往往被公众直观理解为银行已受损,甚至被直接套用为刑事层面的“造成损失”。但在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中,“造成损失”具有明确的法定内涵,并需要达到较高的证据门槛。业内研究认为,若借贷风险仍处于可控、可追偿范围,办案机关不宜仅以逾期或风险分类变化为由直接启动刑事立案。如何把握“造成损失”,既关系刑事介入的边界,也影响市场主体对法律预期的稳定性。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契约经济,刑事手段介入金融纠纷必须保持必要克制。在防范金融风险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之间寻求平衡——既考验执法与司法的尺度——也关乎营商环境建设。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所指出的,“让法律成为市场经济稳定运行的压舱石,而非随时可能落下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这应成为金融司法改革的重要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