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生态环境治理进入“深水区”,群众关切更集中更具体。
从蓝天碧水到净土安全,从大江大河到黑土地保护,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同时,结构性、区域性、复合性污染仍不容忽视。
一些地方违法排污、侵占耕地、破坏湿地等问题仍时有发生;在长江黄河大保护、秦岭与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屏障等重点区域,保护与发展的矛盾交织,“硬骨头”需要更强法治供给。
与此同时,碳市场规范运行、绿色金融风险防范、企业绿色转型合规等新课题不断涌现,对司法规则的精细化、体系化提出更高要求。
原因——发展方式加速转变,治理对象更广、链条更长、协同更难。
一方面,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正在提速,能源结构、产业结构、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带来新的治理场景,违法行为呈现隐蔽化、跨区域、链条化特征,单一环节治理难以奏效。
另一方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仍在完善,部分地区在短期利益驱动下,存在监管短板与责任虚化空间。
再加之生态修复周期长、成本高、损害评估难度大,导致“谁破坏、谁修复”“谁污染、谁付费”在部分案件中落实不够顺畅,迫切需要以更具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把责任压实到位。
影响——以司法力量贯通“惩治—修复—预防”,推动生态治理效能整体跃升。
两高报告传递出生态司法加力提效的清晰导向:在依法惩治环境违法犯罪的同时,更强调以规则供给促进源头预防、以裁判导向促进修复补偿、以公益诉讼促进公共利益保护。
相关数据显示,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审结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2.4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4.7万件,追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0.3亿元。
代表委员认为,这些数据既体现“严”的震慑,也体现“治”的导向——通过让破坏者付出代价、让修复效果可验证,推动地方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治理”,为高质量发展夯实生态本底、拓展绿色空间。
对策——以法典化建设补齐制度拼图,以联动协同提升全域治理水平。
其一,加快完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提请审议,释放出以系统立法提升治理能力的强烈信号。
多位代表提出,应同步推进配套制度与技术规范建设,增强可执行性与可操作性,使“良法”更好转化为“善治”。
其二,完善生态损害赔偿与修复机制。
来自黑土地保护一线的代表建议,进一步健全损害评估、费用测算、修复验收、资金监管等闭环机制,让赔偿“算得清”、修复“看得见”、责任“落得实”。
其三,强化执法司法衔接与区域协同。
围绕跨流域、跨区域生态问题,应推动信息共享、证据标准统一、办案协作常态化,形成“行政监管—司法保障—社会参与”同向发力的治理合力。
其四,面向新领域精准治理。
针对碳市场、排污权交易、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新机制,持续完善裁判规则与合规指引,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绿色转型,减少“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径依赖。
前景——以更高水平保护支撑更高质量发展,为全球环境治理贡献实践经验。
两高报告所呈现的制度供给与司法实践,折射出我国生态治理的阶段性特征:从强调末端治理转向全链条治理,从单点突破转向系统治理,从“治已病”更多转向“防未病”。
我国已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和组织2400余个,形成覆盖广、体系完整的环境司法格局;已有多批环境司法案例被联合国数据库收录,反映出中国在环境法治领域的实践探索正产生更广泛的国际影响。
面向“十五五”时期,随着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绿色发展动能培育等任务进一步明确,法治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将更加凸显:以规则稳定预期,以责任倒逼转型,以公正司法凝聚共识,推动美丽中国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国家永续发展的大事。
以法治为笔,以山河为卷,我国正在用更加有力的司法手段守护绿水青山。
从长江黄河的大保护到黑土地的精心呵护,从污染防治的严厉打击到生态修复的系统推进,法治的力量正在为美丽中国建设保驾护航。
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只要坚持以法治手段推进生态保护,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格局,就必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