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上海法院获悉,一起涉及知名学习平台名称权益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近日尘埃落定。
上海包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擅用"学习强国"四字作为网站栏目名称推广自身业务,被判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1.8万余元,并需在网站首页连续30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学习强国学习平台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中指出,该平台自2019年正式上线运营以来,注册用户规模已达数亿,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力。
作为依法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维护主体,该公司发现包图网络在其运营的商业网站首页分栏中,未经任何授权程序,擅自将"学习强国"作为栏目名称进行高亮展示,并以此推广其融媒体会员付费服务。
据了解,包图网络在庭审中辩称,原告仅获得普通授权并非适格诉讼主体,且双方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该公司还主张"学习强国"属于通用表述,其使用系客观描述行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
针对赔偿诉求,包图网络认为金额过高缺乏合理依据。
在开庭前,该公司已将涉案栏目名称更改为"政务图库"。
浦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围绕三个核心问题展开调查: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被告行为性质认定以及相应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经过细致审查,法院查明,"学习强国"既是原告的企业字号,也是经过合法授权保护的知名网站名称。
经过多年持续运营,该名称已在公众认知中形成极高的辨识度与公信力,完全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具有一定影响商业标识"的法定保护条件。
法院进一步认定,原告作为企业字号的合法持有人及相关知识产权的被授权方,具有充分的法律地位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被告作为专业从事网络服务的企业,对"学习强国"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理应有清晰认知,却仍然擅自将其用作自身网站的栏目标识并借此推广商业服务,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攀附知名品牌以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故意。
这种行为客观上极易导致公众产生误认,以为双方之间存在授权许可或业务合作关系,从而造成市场混淆。
在竞争关系认定方面,法院指出,虽然双方主营业务存在差异,但从经营范围来看,原被告均涉足线上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推广等领域,经营范围都包含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在法律意义上构成具有竞争关系的市场主体。
被告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综合考量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学习强国"平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法院最终判决包图网络公司在其网站首页连续30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41.8万余元。
该判决在二审中得到维持,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界人士指出,该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立场。
在数字经济时代,网络平台的名称、标识等无形资产往往凝聚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和社会信誉,理应获得严格的法律保护。
任何企业都不得通过擅用他人知名标识的方式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否则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从“借名引流”到依法追责,本案提示网络经营活动并非“无形边界”,在名称标识使用上更需守住法律底线。
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坚持公平竞争,既是维护消费者知情选择的需要,也是推动数字内容与信息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题中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