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保安请假外出遇车祸身亡 历时四年工伤认定终获改判

问题:一起看似“离岗”争议,牵出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与举证责任的核心尺度。

2020年8月20日中午,某保安员在值守期间向主管口头请假后离开岗亭,骑行电动自行车刚出大门不远即遭轿车撞击,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认定事故主要原因为轿车超速,受害人行驶方向只能作出大致推断。

由于当事人离世,其外出目的、路线选择等关键事实难以还原。

用人单位认为其未等顶班人员到岗即离开,属于违反内部规定的“擅自离岗”;人社部门据同岗人员证言和“无法证明系回家途中”等理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家属提起行政诉讼后,一审、二审均维持原决定,纠纷持续多年。

原因:争议集中在两点——其一,“上下班途中”的理解是否过窄;其二,在劳动者死亡、证据高度不对称的情形下,举证责任是否被不当转嫁给家属。

根据工伤保险相关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原则上应纳入工伤保障范围。

司法解释进一步强调,“上下班途中”不仅是机械意义上的家与单位之间往返,还包括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内,为满足日常工作生活需要而进行的必要活动。

检察机关调查指出,用人单位未提供午餐保障,值班人员经允许可在午间外出就餐或返回宿舍用餐;事故发生在临近午间用餐的时间点,从生活规律与管理安排看,外出就餐或回宿舍用餐具有高度可能性,且事故地点距岗亭仅约30米,符合“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一般判断。

与此同时,记录离岗轨迹的关键监控视频在设备正常运行且事发后被查看的情况下“缺失”,用人单位始终未向相关机关提交该材料,致使外出是否已完成交接、离岗时间节点等关键事实无法被证实或证伪。

在此背景下,继续以“家属无法证明”为由否认工伤,容易造成事实认定失衡。

影响:该案改判的意义不止于个案赔偿,更对工伤认定实践释放出明确信号:一是对“合理路线、合理时间”的把握应与劳动者日常工作生活真实场景相匹配,避免将制度理解为单一的“家—单位”直线往返;二是当劳动者已死亡、证据由用人单位控制时,举证责任规则直接关系到制度公平与救济可及性,若关键证据长期缺位,极易引发“事实无法查清却由弱势一方承担后果”的风险;三是用工管理中的交接班、请假制度、视频留存等基础治理若不规范,既会加剧劳动争议,也会抬高行政执法和司法审查成本,削弱社会对工伤保险制度的信任。

对策:推动类似纠纷减少、裁判标准更可预期,需要在“取证—认定—管理”三个层面共同发力。

其一,人社部门应强化调查取证的主动性和完整性,对涉及死亡、重大伤害的案件,围绕时间线、路线、工作安排、用餐保障、交接班记录、视频资料等形成清单化核查,避免以单一证言或形式性理由作出结论。

其二,用人单位应落实证据留存与内部流程规范,明确请假审批、临时顶岗、交接班签认、监控保存期限及调取流程,发生事故后依法配合提供材料,防止“证据缺失”演变为制度性争议。

其三,司法与检察监督在行政争议中应更聚焦举证责任的正确分配与关键证据的可得性,对“证据由谁掌握、谁更有能力证明”作实质审查,促使程序正义转化为实体公正。

前景:随着新就业形态扩张和用工组织方式更加多样,工作时间碎片化、岗位机动性增强,“上下班途中”以及“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活动”的边界将更频繁进入执法与司法视野。

可以预期,未来工伤认定将更强调场景化判断与证据规则的协调:既防止保障范围被无限扩大,也要防止以内部管理规定替代法律标准、以证据不对称压缩劳动者权利。

各地建立集体研讨、跟踪预警等机制,有助于统一尺度、提升办案质量,减少群众反复诉讼的成本。

该案例深刻反映了工伤认定中举证责任合理分配的重要性。

当劳动者因工作相关事由遭遇不幸时,掌握证据的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已无法自证为借口消极应对,而应承担起应尽的举证责任。

检察机关的监督介入,不仅纠正了个案的不公正判决,更重要的是维护了法治原则和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这提示各地相关部门,在处理工伤认定纠纷时,必须坚持法律规定,科学分配举证责任,确保劳动保护制度真正发挥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