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想把公共场所的外文公示语给管严点

有这么个事儿,深圳想把公共场所的外文公示语给管严点。最近,深圳市司法局还有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发了个通知,说有个叫《深圳经济特区外文公示语使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东西,打算让大家伙儿来提提意见。话说回来,深圳这地方在2013年就已经定了个规矩,叫《深圳市公示语英文译写和使用管理办法》,那是全国头一份。这次立法,算是在之前的经验基础上,再把外文公示语的设置和使用给规范规范。目的很简单,就是为了让这个城市更国际化,好让大家出去都能有面子,服务高水平的对外开放。这个意见稿一共六章30条,里头提到的外文公示语,就是指在深圳特区里公共场所挂的那些跟中文对应的外文译文,用来告诉大家这里叫啥名、怎么走、设施咋用、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这公共场所呢,被分成了两种:一种是必须得设外文标识的地方,像出入境口岸、道路公园、应急避难所、公共文体场所、政务服务中心、涉外窗口这些地方;还有一种就是鼓励设的。文件里说得很明白,必须设的得备案登记一下,鼓励设的不备案也行。这次征求意见的时间就截止到4月17号,大家要是有想法想给提一提的话,直接去深圳市司法局的门户网站互动交流栏目看看就行。这事儿是深圳特区报记者张玮玮报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