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范先生入职某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明确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工资每月7000元,转正后为7800元。
然而,公司在试用期届满后并未按约定办理转正手续,直至九个月后才通知范先生转正,期间一直按试用期标准发放工资。
2023年6月,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能提供进行过培训或调整岗位的证据。
范先生随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差额及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后诉至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对试用期限有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
试用期届满后,公司未办理转正手续且继续按试用期标准支付报酬,实质上构成违法延长试用期。
法院认定,虽然公司审批通过的转正申请载明转正日期为2023年4月1日,但从试用期应当届满的2022年7月18日起至该转正日期止,均属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范畴。
这起案件折射出当前劳动用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部分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将试用期视为可以随意操控的管理工具,通过拖延转正时间降低用工成本。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后,劳动者即自动转为正式员工,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延长试用期或变相设置多次试用。
法院在审理中还发现,该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却无法提供对范先生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的证据,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法定事由和履行法定程序的规定。
这种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仅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违法约定试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以劳动者转正后的月工资标准为基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院经核算,判决公司支付范先生2022年7月19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81586.2元,同时支付工资差额8367.82元,撤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确认双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存在劳动关系。
此案的审理和判决具有重要的规范意义和警示作用。
一方面,明确了试用期制度的法律边界,为劳动者依法维权提供了司法支持;另一方面,也警示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试用期制度侵害劳动者权益。
当前,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和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的持续加强,违法用工行为的成本正在显著上升。
劳动法律专家指出,用人单位应当树立依法用工理念,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在试用期管理、劳动合同履行、工资报酬支付等方面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对于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应当在试用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采取延长试用期的违法做法。
同时,劳动者也应增强法律意识,及时保存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材料,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这起案件犹如一面多棱镜,既折射出个别企业用工管理的法律意识缺失,也映照出司法裁判对弱势劳动者的倾斜保护。
在就业形势复杂的当下,如何平衡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保障,仍需立法、司法、行政三方协同发力。
此案终审判决不仅为同类纠纷树立裁判尺度,更传递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治信号——任何试图钻法律空子的用工行为,终将付出更高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