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大家,最近我跟同事在讨论一个问题,关于违法竞合时应该如何理解“择一择重”处罚。这个问题其实挺复杂的,不过正好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的教授胡建淼有个帖子解释得挺清楚。大家可以来看看。有位朋友给胡教授写信说,《行政处罚法》第29条第二句规定了违法竞合时要进行“择一择重”处罚,但具体该怎么理解呢?和他的同事产生了分歧。他的同事认为,想象竞合时触犯的所有法律规范都要适用,每种处罚种类都要择一重处,比如罚款不罚两次,但不同的处罚种类可以并处。而他自己的观点是,择一择重就是选择处罚重的那个法律规范适用就行了。 胡教授回信解释了一下我国《行政处罚法》(2021)第29条的规定。其中第一句是针对单一违法行为的,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第二句是针对竞合违法行为的。所谓竞合违法就是一个行为违反了多个法律规范。比如网吧经营者没有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这个行为同时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另外胡教授还提到几个注意事项:第一,如果有多个法律规定罚款的话,只能进行一次罚款。第二,对于有其他处罚方式的情况,可以一并进行处罚。比如一个法律规定罚款,另一个规定吊销许可证,这两种都可以执行。第三,对于多种不同类型的处罚手段可以一并实施,但同样类型的处罚手段只能实施一次。比如警告或没收这样的处罚就只能执行一次。 这次讨论让我对这个问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择一择重”其实是在多个法律规范中有多个选择时进行选择。当然具体情况还是要具体分析呢!如果大家也有类似问题,不妨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找胡建淼教授请教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