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数字虚拟人应用快速普及,治理需求随之凸显;近年来,数字虚拟人加速进入新闻传播、文旅导览、线教育、直播营销、客户服务等场景,提升了内容生产效率和交互体验,同时也带来“真假难辨”“形象被冒用”“隐私被过度采集”“人格权益受损”等新风险。一些产品以高拟真方式复刻特定自然人的外貌与声音,若缺少明确授权和有效标识,公众容易产生误认,甚至被用于不当营销、恶意剪辑、造谣传谣等行为,进而影响网络生态与社会信任。 原因——技术门槛降低叠加商业驱动,权责边界亟待制度化明确。一上,图形学、数字图像处理及生成合成技术迭代加快,使低成本、高拟真的数字形象生成成为现实;另一方面,部分机构流量竞争中将“拟人化”作为吸引注意力的手段,可能弱化对授权、合规与伦理的审查。同时,数字虚拟人服务链条涉及提供者、使用者和内容传播平台等多主体,缺少统一规范时,容易出现责任不清、追责困难。通过规则设计明确概念、适用场景、主体义务与底线要求,是推动产业健康发展的关键。 影响——拟定规则突出三条主线:人格权保护、个人信息合规、显著标识提示。征求意见稿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提供、使用数字虚拟人服务时,不得以丑化、污损等方式侵害他人人格权;未经特定自然人同意,不得提供足以识别其身份的数字虚拟人服务。该要求直面“冒用形象”“仿冒声线”“借名牟利”等突出问题,为人格权保护划出清晰边界。 在个人信息保护上,征求意见稿对敏感个人信息使用提出更高要求:用于建模、形象生成、场景构建等活动的,应取得自然人单独同意,并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告知处理目的、必要性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等事项。这将更压实信息处理者的告知与合规责任,减少“默认同意”“过度采集”“二次滥用”等情况,为个人信息安全提供更可操作的依据。 在内容呈现与传播环节,征求意见稿要求自数字虚拟人服务开始,服务提供者、服务使用者及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应在数字虚拟人展示区域全程持续显示含有“数字人”字样的显著提示标识,并符合国家关于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有关规定。该安排旨在提升可识别性与透明度,降低公众被误导的风险,也为平台审核与处置提供明确标准。 对策——以“全链条责任”推动规范落地,形成可执行、可追溯的治理闭环。结合行业实践,数字虚拟人治理可在制度要求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一是强化授权管理与证据留存,建立可核验的授权机制,对形象、声音、动作及特征参数等关键要素形成可追溯记录;二是落实敏感信息“最小必要”与安全管理,明确采集边界、用途范围、保存期限和删除机制,防止数据在多环节流转中失控;三是压实平台责任,提升对未标识、冒用他人形象、涉嫌侵权及违法违规内容的发现、提示、下架与封禁效率;四是推动行业建立合规评估与内控体系,将标识展示、内容审核、投诉处理纳入常态流程,提高纠纷处置效率与透明度。 前景——在规范中释放创新活力,推动数字虚拟人向“可信、可管、可用”升级。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有助于吸收社会各界建议,使规则更贴近产业实际与公众关切。随着治理框架逐步完善,数字虚拟人有望在政务服务、公共文化、无障碍交流、企业服务等领域更稳健拓展,形成兼顾创新与安全的应用生态。可以预期,未来监管将更聚焦身份冒用、深度合成误导、个人信息与数据安全、平台管理责任等重点,通过规则与技术协同,提升公众对数字内容的辨识能力与信任水平。
数字虚拟人既是数字经济发展的新动能,也是网络空间治理的新课题。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完善规则体系,将技术创新纳入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的框架之中,既能为产业发展提供稳定预期,也能为公众权益筑起更清晰的防线。让每一次“合成呈现”都可识别、可追责、可治理,才能推动新业态在法治轨道上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