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未婚同居关系下的共同生活人员,是否属于刑法虐待罪所称“家庭成员”,以及幼童遭虐待能否突破“告诉才处理”的限制,成为本案审理的核心;案件显示,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5岁女童唐某某因父母离异随祖父生活。祖父的未婚同居者何某英共同生活期间,多次以“不听话”为由对女童实施殴打、咬掐、烫伤等行为,造成多处损伤。经鉴定,女童外伤致瘢痕构成轻伤二级,另有多处轻微伤。法院最终以虐待罪判处何某英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已生效。 原因:制度设计上,刑法对虐待罪采取“原则告诉才处理”,意在为家庭关系修复留出空间,避免轻易引发刑事对抗。但在未成年人尤其低龄儿童受害的情形中,该模式容易陷入“沉默困境”——受害人缺乏表达和求助能力,也可能被照护者控制,难以及时对外求援。同时,家庭形态日益多元,未婚同居、重组家庭、共同抚养等情况增多。如果仍将“家庭成员”机械限定为法定亲属或婚姻关系,可能导致对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保护不足。 影响:本案裁判在两上释放明确信号。其一,在“家庭成员”认定上,司法机关结合民法典关于家庭成员的一般界定,并参考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有关意见中对“同居等共同生活人员”的考量,强调以“稳定共同生活”和“实际照护、控制关系”为关键标准,防止施暴者利用身份边界逃避责任。其二,在程序路径上,法院支持检察机关以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为由提起公诉,使低龄儿童遭受长期、反复伤害时能够及时进入国家追诉程序,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兜底保护。对基层办案而言,这一裁判思路也有助于统一认识:对低龄儿童、失能者等无力自诉群体,一旦发现线索应依法及时介入,减少因将其视为“家务事”而延误处置。 对策:专家指出,治理此类案件需要“惩治与预防并重”。一是更细化“共同生活”的判断规则,综合居住稳定性、照护分工、经济依附、监护或事实管束等因素,形成更可操作的审查清单,提升类案处理一致性。二是完善未成年人受虐线索发现机制,推动学校、医疗机构、社区等强化强制报告与信息联动,对反复伤情、异常就诊、长期缺课等风险信号及时转介。三是加强家庭监护支持与干预,对离异、隔代抚养、重组同居等高风险家庭,增加社会工作服务与家庭教育指导,降低因监护缺位、照护压力叠加带来的暴力风险。四是对施暴者依法从严惩处与行为矫治并行,通过禁止接触、监护评估、心理矫治等措施降低再犯可能,避免“取得谅解”被误解为当然减轻甚至免责。 前景:随着家庭形态进一步多样化、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完善,司法实践对虐待罪“家庭成员”外延的把握将更强调实质关系与保护目的,在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同时回应弱势群体的现实需求。未来,若能在立法解释、办案指引与基层治理之间形成更紧密衔接,将有助于把家庭暴力与虐待风险尽量化解在早、处置在小,为未成年人营造更安全的成长环境。
这起看似普通的虐待案件,折射出司法对社会变化的及时回应。面对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司法机关以保护弱势群体为出发点作出更贴近实际的解释,既维护了个案正义,也为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参照。该判决提示我们:法律的价值不仅在于规则本身,也在于对现实风险的看见与对弱者权益的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