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州再审纠正未成年人性侵案 撤销二审改判刑期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强奸案进行再审宣判,依法纠正了原二审不当的量刑决定,维持了一审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此判决再次展示了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坚决保护和对法治原则的严格遵循。 案件基本事实已查证清楚。被告人刘某赟系蓝山县某镇卫生院医生,1992年出生。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先后在网络上结识两名女孩,分别于2022年和2023年在冷水滩区和江华县的酒店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中,被害人来某某出生于2009年10月,被害人廖某某出生于2010年2月,案发时两人均未满14周岁。被告人对廖某某实施了多次强奸行为。 一审法院于2024年8月作出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随后提出上诉。在二审阶段,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意见,主要理由是询问被害人的同步录音录像无声音。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录音录像无声音系设备故障所致,公安机关已作出合理解释,因此被害人陈述具有证明力。然而,二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的基础上,仍以量刑不当为由,将刑期改判为六年。 再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经合议庭评议和审判委员会讨论,法院认为原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两人,其中对一人实施了多次强奸,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根据刑法规定,对此类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原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八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决定适当合理,原二审判决改判为六年的决定确属不当,有违法律规定和量刑原则。 本案的再审宣判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首先,它说明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未满14周岁的儿童处于身心发育阶段,法律对其权益的保护没有任何妥协的余地。被告人利用网络手段诱骗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性质恶劣,必须依法从重处罚。其次,这一判决纠正了二审的量刑偏差,维护了一审判决的正确性,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法治原则的坚守。再审程序的启动和纠正,充分说明我国司法制度具有自我完善、自我纠正的机制。 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各司其职,依法履行职责。虽然本案在证据认定上存在一定的技术问题,如同步录音录像的声音缺失,但司法机关通过合理的解释和充分的证据链条,最终确保了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这体现了现代司法的严谨性和科学性。 有一点是,被告人的父亲系蓝山县检察院检察官,以近亲属身份担任辩护人。这一特殊身份背景并未影响司法机关的独立判断和公正决策,充分体现了法治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无论被告人的社会身份如何,无论其亲属的职业背景如何,司法机关都坚持依法办案,不因人而异。

本案终局判决不仅是对个体犯罪的惩处,也向社会释放清晰信号:未成年人保护这条法律底线不容触碰,身份背景不是从轻理由,程序瑕疵也不能成为减责借口;白大褂不应成为遮掩犯罪的外衣,网络空间更不能成为侵害未成年人的温床。此案提示我们,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络,既需要司法依法从严惩治,也需要家庭、学校与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