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有个公司搞年会非要让员工上台表演脱口秀,结果有员工因为工作太忙给拒绝了,这事儿后来闹大了,把个员工给开除了。这件事儿很快在网上传开了,大家都觉得挺过分的,觉得这公司把员工当工具使唤了。其实这种事吧,说白了就是公司没想明白,年会到底是个啥性质的活动。年会要是跟考勤、绩效挂钩的话,那就是工作的一部分;要是没人强制你去,纯属自愿的话,公司哪能强迫你呢?有些公司太看重所谓的“服从文化”,把管理权乱伸,这显然是不懂法。这么一闹不仅伤了劳动者的感情,也破坏了劳动关系。 现在有关部门和工会都提了个醒,说以后办活动得清清楚楚地划清界限:如果要算考勤或者影响奖金,那就是上班安排;要是你不想去就不逼着去。公司不能因为员工不参加非工作的娱乐活动就随便扣钱或者解除合同。要是加班加点非要搞活动的话,得给人家加班费或者补休才行。 HR部门以后也得多学学法律知识,别把制度搞得乱七八糟的。 这个案子最后调解成功了,挺有示范作用的。以后企业搞文化活动的时候可得注意点儿自愿性和包容性了。劳动仲裁那边以后也得多盯着点这种案子,给大家指条明路。说到底呀,企业年会本来是好事儿,是为了凝聚团队搞凝聚力的。但这事儿要是搞得不对头了,就容易变成纠纷了。 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这条路上啊,尊重员工的意愿、遵守法律是必须的。这起案子不光是那个员工赢了一回官司,也是对整个社会法治意识和人文关怀的一次提醒吧。只有企业真正把员工当成自己的伙伴而不是管着的对象了,才能在法律的框架下走得更远、更好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