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是地球上最富饶的生态系统,被誉为"地球之肾";作为国际湿地城市,济宁市拥有丰富的湿地资源,但随着工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推进,湿地保护面临诸多挑战。如何发展与保护之间找到平衡点,成为当前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课题。 济宁市《湿地保护条例》的制定正是为了回应此现实需求。该条例在2025年启动制定工作,经过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先后经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这一过程充分说明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确保了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的核心特点在于建立了完整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明确市、县两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负总责,实行湿地资源总量控制,层层落实管控目标。同时建立了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牵头、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城乡水务等部门参与的协调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共治的工作格局。这种纵向分级、横向协作的体制设计,有利于提高管理的系统性和高效性。 有一点是,条例充分体现了济宁市的地方特色。济宁市人工湿地占比较高,采煤塌陷区新生湿地资源丰富,这些特殊的湿地类型在国家和省级法律中缺乏具体规范。条例专门从市级层面细化完善了人工湿地和采煤塌陷区新生湿地的保护管理机制,强化了针对性的管理举措,这充分体现了因地制宜的科学态度。 在湿地利用上,条例遵循科学利用、可持续发展原则。鼓励开展湿地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利用活动进行分类指导。这种分类施策的做法,既保护了生态敏感区域,又为当地群众提供了参与生态保护的机会,增强了生态获得感与幸福感。通过生态旅游、科普教育等形式,让广大群众亲身体验中认识湿地、保护湿地,有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湿地保护的良好氛围。 条例的实施将对济宁市生态文明建设产生深远影响。一上,通过法律形式强化湿地保护,有助于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另一方面,通过科学的利用规范,促进了湿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统一,有利于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融合。特别是对于采煤塌陷区这样的生态修复区域,通过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可以将潜在的生态负担转化为生态资产,实现"变废为宝"的目标。 从更广阔的视角看,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也是济宁市推进国际湿地城市建设的重要举措。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确保湿地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利于提升城市的生态文明水平,增强城市的国际竞争力。同时,条例的制定过程本身也充分体现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精神,为其他地区的湿地保护工作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湿地保护既是生态工程,也是民生工程,更是发展方式转型的检验场。以地方立法把"保护优先、系统治理、科学利用"写入制度,有助于把湿地的生态价值稳定转化为社会价值与发展动能。条例落地只是起点,关键在于持续完善配套措施、强化部门协同、提升公众参与度,让每一片湿地都在法治框架下得到更长久、更高质量的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