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平某向一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了2500元。这笔借款合同里写清楚了利息和逾期违约金。到了该还钱的时候,平某却一直没动静。到了11月,这家小贷公司给平某发了一条短信,说他们把债权转让给了另一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这下子,平某成了新的债权人。 接着金融公司把这事儿报到了潜江法院。法官给双方发了传票,约定好2020年8月开庭。结果开庭那天,金融公司没有出现。法官打电话联系他们,发现他们没来是没正当理由的。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这个案子按撤诉处理了。 虽然撤诉了,但债权转让其实是成立的。根据《合同法》,债权人转让权利只要通知到债务人就行。在这个案子里,小贷公司用短信通知了平某,而且他也收到了这条短信。所以即使平某还了钱给小贷公司也没用,他还得向金融公司还款。 这次按撤诉处理和原告主动撤诉是不一样的。如果是原告自己申请撤诉,那可能是双方和解或者放弃权利了。但是按撤诉处理是因为原告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导致的。 如果遇到特殊情况比如疫情封城了,原告可以申请延期开庭。这时候法院也会考虑实际情况给他们一个机会。 虽然这次案子被按撤诉处理了,但是金融公司以后还能就这个诉求再起诉一次潜江法院也会受理的。 所以这次开庭没成功也不代表双方就没事了。未来平某还得面对同样的问题和同样的金额及利息、违约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