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项监管新规为网络交易与直播电商立矩:平台收费与规则滥用受约束、数字人直播须明示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交易平台和直播电商已成为商业生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平台规则不透明、不合理收费、虚假宣传等问题也日益凸显,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网信办日前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了两部重要规章。

问题的症结在于,网络交易平台规则制定权过度集中,缺乏必要的制约机制。

近年来,"仅退款"、"全网最低价"、平台"罚款"及"会员降权"等规则问题频频引发商户和消费者投诉。

这些问题的背后,往往是平台规则制定随意、滥用权力、执行不透明等现象。

同时,直播电商领域也存在责任主体不明确、违法处置缺乏力度、新技术应用监管缺失等问题,亟需通过制度创新加以解决。

为此,《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平台制定和修改规则的程序要求。

办法规定,平台在制定、修改规则时,必须进行公示、公开征求意见、设置合理过渡期、就重大事项与相关主体进行沟通协商。

这一系列程序设计旨在充分保障平台内商家、消费者等相关主体的参与权和知情权,确保规则制定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办法还明确禁止平台利用规则不合理限制经营者自主经营、收取不合理费用、进行不合理"罚款"、减损会员权益等违法行为。

这些禁止性规定直指当前网络市场中最突出的问题,有助于保护平台内商家的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的合理期待。

与此同时,办法鼓励建立多元治理机制,包括平台发布合规报告、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开展评议等形式,推动形成平台规则共建共治共享的新格局。

在直播电商监管方面,《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建立了涵盖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的全链条责任体系。

办法对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各类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特别是强化了平台经营者在资质核验、分级分类管理、信用评价、违法处置、动态管控、投诉机制等方面的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将流量管控纳入监管工具箱,赋予监管部门更加有力的处置手段。

当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等主体存在违法行为时,监管部门可将情况通报平台,要求平台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暂停直播、限期停播、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

这一机制的建立,使得违法行为能够得到更加及时有效的制止。

直播电商领域的一个新课题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应用。

数字人主播、AI虚拟主播等新技术形式在直播电商中的应用日益广泛,但也存在被不法分子利用生成虚假信息的风险。

办法针对这一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使用人工智能生成的人物图像、视频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必须进行标识,并持续向消费者提示。

这一规定既促进了新技术的规范应用,又防止了技术被滥用成为虚假宣传的"挡箭牌"。

两部办法还建立了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与网信部门之间的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等协作流程。

同时,建立了监管部门与平台之间的协同处置制度,以推动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这两部规章的出台,标志着网络市场监管从被动应对向主动规范转变,从分散监管向协同治理转变,从事后处罚向全链条管理转变。

对于平台企业来说,这意味着需要进一步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完善内部治理机制。

对于广大商户和消费者来说,这意味着自身权益将获得更加有力的保护。

规范是为了更好地发展。

两项新规的颁布,既是对当前网络市场乱象的精准回应,也为数字经济长远发展铺设制度轨道。

在守住底线的前提下,如何激发平台企业创新活力、构建多方共赢的治理模式,仍是需要持续探索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