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直播电商成为重要的商业模式和消费渠道,其监管体系也优化。市场监管总局与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的《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和《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对此新兴业态的规范管理进入新阶段。 从监管工具看,新办法针对直播电商的特殊性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设计。将流量管控纳入监管工具箱,明确市场监管、网信部门通报违法情况时,直播电商平台应及时采取警示、限流、暂停直播、关闭账号等措施。这若干递进式的处置手段,既能对违法行为形成有效制约,又为平台提供了明确的执行指引,有利于建立更加规范有序的直播电商生态。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新办法首次将数字人主播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纳入监管范畴。这反映出监管部门对新技术应用的前瞻性认识。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利用数字人进行直播已成为行业新趋势,但也存在被用于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的风险。为此,办法规定使用人工智能生成的人物图像、视频从事直播电商活动,必须进行标识并持续提示消费者。这一要求既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为人工智能技术的规范应用设立了明确边界。 从产业规模看,直播电商已成为我国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工商信息数据,截至目前我国现存在业、存续状态的直播电商对应的企业超45.2万家。这一数字充分说明直播电商已从新兴业态演变为成熟产业,吸引了大量市场主体参与。 产业增长势头强劲。2025年新增注册直播电商相关企业超15.5万家,创历年新高。从近五年的发展轨迹看,直播电商相关企业的注册数量呈现逐年增长态势,这反映出市场对这一商业模式的持续看好,以及消费者对直播购物的接受度不断提升。 从地域分布看,产业发展呈现明显的区域特征。广东省以超6.5万家相关企业位居首位,占全国总数的14.6%,充分说明了该省在电商领域的领先地位。山东省、浙江省和四川省分别拥有超3.4万家、3.3万家和3.3万家相关企业,形成了东部沿海和中部地区的产业集聚带。这种区域集中度反映出直播电商产业与当地电商基础、物流体系、人才储备等因素的紧密关联。 监管框架完善对产业发展很重要。一上,规范管理有助于清除市场乱象,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行业整体信誉度。另一方面,明确的规则为企业提供了清晰的合规指引,降低了经营风险,有利于引导产业向更加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特别是对数字人主播等新技术应用的规范,既不是简单的禁止,而是通过标识和提示等方式实现有序管理,体现了监管部门鼓励创新、规范发展的平衡态度。
直播电商连接着消费升级与数字经济发展,也直接关系群众"买得放心"的获得感。两项新规以问题为导向,把流量治理和数字人标识等关键环节纳入制度框架——既体现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也彰显对违法违规"零容忍"的鲜明态度。面向未来,唯有让规则跑在技术之前、让责任落到链条之上,才能把创新活力转化为可持续的市场信任,推动行业在规范中做大、在竞争中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