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叫小花的女孩,她才17岁,中专毕业后就跑进了一个诈骗公司干活。她在里头当话务员,虽然心里清楚这么做不对,还是抱着侥幸心理继续干下去,结果被公安局给抓起来了。 鼓楼区检察院看她是个未成年,之前也没干过坏事,还愿意认罪认罚,就决定先不给她判刑,而是给她个机会好好表现。检察院给她联系了社工中心,让她去那儿待6个月进行观护帮教。 社工就给她定制了个专门的计划,帮她把心里的疙瘩解开,还教她找工作的时候别踩坑。过程中也给她科普了一下诈骗罪的法律条文,让她明白骗别人钱到底是违法的。 在社工的照顾下,小花现在已经到甜品店上班了,干活挺能干的,老板同事都挺喜欢她。考察期间她也挺听话的,还主动去做义工。最后检察院觉得她表现挺好的,决定正式不起诉她。 至于这个案子的法律依据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写得很清楚:只要是骗人家的钱数额大了就得担责任。小花在那个诈骗团伙里干活就是为了把别人的钱骗到手。虽然她只是个“打工领工资”的角色,但因为她是通过虚构身份去诱导别人花高价消费的,所以这种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