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呼吁给创业失败者“容错空间”

代表们呼吁,要给创业失败者一些“容错空间”,最高法给了回应。2021年和2024年这两次最高法工作报告中,都提到了深圳个人破产制度的实践。 2024年报告中提到,2021年深圳法院开始实施《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给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更多保护。 比如梁某这个案子,就被法院裁定适用了个人破产重整程序。他通过协商免除了利息和滞纳金,三年内偿还本金。 因为努力打拼积极偿债,梁某提前15个月就完成了履约,成为了我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案审结执结的例子。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个人可破产、可重整,更能再创业。 全国人大代表尹希宁也关注到了类似现象。 3月11日在广东代表团召开的小组会议上,中国工程院院士、鹏城实验室主任高文把这个问题提出来了。 他在调研中发现有些创业团队和风险投资机构签了对赌协议。 如果企业达不到投资机构提出的指标,就要把高额投资还给人家。 更糟糕的是创业者名下的股份、房产还可能被冻结,公司变成了“僵尸企业”,创业者也可能变成老赖。 高文建议最高法在裁判中适度支持科技创新企业,依法限制严苛的风险投资条款。 同时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设立专门的国家级股权投资机制来支持初创科技企业。 高文还建议修改公司法引入可转换优先股机制,把回购条款纳入法定规则轨道。 他认为要从法律制度上允许失败、容忍失败。 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作报告时提到了深圳深化个人破产制度实践的例子。 张军说深圳走在全国前列,不仅有重整还有清算。 他还提到一些“僵尸企业”没法处理的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田轩也提出了类似建议。 他认为现行公司法对商自然人破产没有专门规定,导致一些商自然人因缺乏退出机制陷入困境。 田轩建议在公司法中增设商自然人破产专章,为他们建立合理的免责制度。 对于不可抗力或市场风险导致破产的情况给予免责保护;对隐匿财产或恶意逃债行为建立追责机制。 田轩还建议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评级与修复机制跟踪破产创业者的情况。 此外还可以建立个人破产辅导制度和公职背景破产管理人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田轩提到的商自然人通常指以自己名义独立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并以此为职业的人。 比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出资人等。 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尹希宁也给创业失败者提供了“容错空间”,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报道了这件事。 尹希宁认为要突破制度瓶颈才能让创业失败者有更好的发展机会。 最后总结一下:代表呼吁给创业失败者“容错空间”,最高法有回应了;高文在广东代表团小组会议上提到失败案例;张军在广东代表团小组会议上提到深圳个人破产制度;梁某被裁定适用个人破产重整程序提前15个月完成履约;2021年起实施《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受理个人破产申请227件;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引用深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