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员工缓刑期满履职六年未获报酬 法院判决单位支付26万元劳动补偿

一起事业单位职工欠薪纠纷案近日引发关注。

河北张家口某事业单位全民固定工王某因2008年受贿2万元,于201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同时被开除党籍、撤销职务。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王某遭受党纪政纪处分,但所在单位并未将其开除。

在缓刑期间,王某仍然从事原有工作,单位按照其原工资的60%向其发放生活费。

这一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违纪职工的人道主义考量。

然而,问题出现在缓刑期满之后。

2017年缓刑期满至2023年王某退休,长达6年多的时间里,王某继续履行工作职责,但单位未向其支付任何劳动报酬,仅在缓刑期间的待遇政策也随之中止。

这一状况持续多年未得到解决,直到去年12月,王某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申请。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王某的诉求成立,判决单位应支付相应报酬。

然而单位对此不服,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不予支付报酬及补缴社会保险。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面临的核心问题是:一名因违纪被撤销职务的职工,在缓刑期满后继续从事工作,是否应当获得劳动报酬?

法院的答案是肯定的。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应当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关键在于,虽然王某因违纪被撤销职务,但单位并未将其开除,反而认可了其继续从事工作的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单位未能重新核定王某的工资标准,却默认其工作的有效性,这构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者付出劳动就应当获得相应报酬,这是不容侵犯的基本权利。

法院最终参照王某2015年每月3229元的工资标准,计算其从2017年缓刑期满至2023年退休期间共82个月的劳动报酬,判决单位支付26.4万余元。

这一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即使是因违纪受处分的职工,其合法的劳动权益也应当得到尊重和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社会保险补缴的诉求,法院认为其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因此未予审理。

这意味着该问题可能需要通过其他行政途径进行解决。

这起案件反映出事业单位在处理违纪职工时存在的管理漏洞。

一方面,单位对违纪职工的处理决定不够明确,既未彻底开除,也未明确其工作地位和待遇标准;另一方面,单位在缓刑期满后对职工的管理出现了真空,导致职工长期无偿劳动的局面持续存在。

这种管理的不规范性最终导致了劳动纠纷的产生。

对事业单位而言,这起案件提供了重要的管理启示。

在对违纪职工进行处分时,应当明确其工作地位、待遇标准和权利义务,避免出现管理真空。

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确保处分决定得到有效执行,防止出现事实与制度不符的情况。

依法惩治违法违纪行为与依法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并不矛盾,关键在于让每一项管理措施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支撑。

该案提醒各类用人单位:只要劳动关系存续且劳动事实成立,就不能以管理上的模糊地带替代法定责任。

以法治思维补齐制度短板、以规范流程压实管理责任,才能在严明纪律的同时,守住公平正义与治理现代化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