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恋爱期间财产转移引发的民事纠纷,近日在上海法院审结。
原告小吴与被告小陈原系同事,两人在交往过程中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
期间,双方以女方名义开设银行账户,约定共同储蓄用于日后购房。
然而,这段原本甜蜜的感情最终因订婚受阻而破裂,随之而来的财产纠纷将昔日恋人推向对立。
据案情显示,自2023年12月起,小吴与小陈开始同居生活。
在不到一年时间里,小吴陆续向共同账户存入四十余万元,小陈也有少量存款。
双方曾多次商议在上海购置房产,并实地看房选房。
2024年10月,两人前往双方家庭商谈婚事。
男方家庭表现出积极态度,给付订婚金11200元,小吴亦购买价值两万余元金镯及近三万元礼品。
然而女方家庭态度冷淡,男方甚至未能见到女方父亲。
此后,女方母亲来沪居住期间,账户内57万元存款被全部转走,随后母女二人搬离共同租住房屋,不告而别。
诉讼过程中,双方对款项性质产生根本性分歧。
小吴主张,其转账款项系双方约定的购房储蓄,并非无偿赠与,要求返还购房款322400元、房租26400元、金镯折价款20000元及订婚金11200元。
小陈则辩称,所有款项均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及房屋租赁,并出示微信聊天记录,其中显示小吴曾表示"以后我养你""我的钱都给你安排"等内容,以此证明转账系男方自愿供养行为,无需返还。
该案争议焦点在于恋爱期间的财产转移究竟属于附条件赠与、共同储蓄还是日常消费。
从法律层面分析,恋爱关系本身不产生法定财产共有关系,双方财产仍应各自独立。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若无明确赠与意思表示,大额财产转移应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或基于特定目的的委托保管。
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开设账户用于购房,该目的具有特定性和可证明性,与日常生活消费存在本质区别。
值得注意的是,恋爱期间的口头承诺能否构成法律上的赠与意思表示,需要结合具体语境和实际行为综合判断。
"我养你"此类表述通常属于情感表达,不能简单等同于放弃财产权利的法律行为。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审查款项用途、转账频率、金额大小以及双方关系发展等多方面因素,以判定财产性质。
小陈虽出示聊天记录,但无法充分证明小吴存在将大额款项无偿赠与的真实意思,且购房目的明确,存在书面记录和实际看房行为。
此类纠纷的频繁发生,暴露出当前青年群体在恋爱交往中存在的隐患。
一方面,年轻人在感情升温期容易忽视财产风险,缺乏必要的书面约定和证据保全意识。
另一方面,部分当事人将情感承诺与法律义务混淆,认为口头表态即可产生财产转移的法律效果。
从社会层面看,这反映出婚恋观念与法律意识之间的脱节,亟需通过普法宣传和案例警示加以引导。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双方陈述、转账记录、聊天内容及行为表现,可以认定涉案款项主要用途为购房储蓄,而非无条件赠与。
鉴于双方恋爱关系已经解除,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应当根据不当得利原则予以返还。
同时,法院对部分已实际用于共同生活的合理开支予以扣除,最终判决小陈返还相应款项。
该判决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又对恋爱期间的财产处理作出明确法律指引。
这起案件折射出现代婚恋关系中财产问题的复杂性。
法院判决既维护了公民财产权益,也倡导建立健康的婚恋价值观。
随着民法典深入实施,类似纠纷的裁判标准将更趋统一,但根本解决之道仍在于公众法治意识的提升——爱情可以不计付出,但重大财产处置必须保留法律凭证。
这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需要,也是对婚姻神圣性的基本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