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盘点一下施工合同质保金返还的那些事儿,这六条硬规则只要弄明白了就不会吃亏。 只要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到了,发包人就得把质量保证金退给承包人,这是不能违背的规矩。钱退了不代表承包人的保修义务也跟着没了,他还得按法律或者合同要求去修工程。比如2011年签的合同,2015年到了法院打官司,关键就是8600多万的质保金退不退。当时防水这块儿的保修款还有335万没到日子呢。最后法院说了,除了防水款这部分不用急着退,剩下的钱都得在期限满了后给承包人;而且退了钱也不影响他接着管维修。 哪怕发包人没等竣工验收就急着把楼用了,这也赖不掉保修金。法院不会因为你“先把房子占了”就不让承包人拿钱。就像2010年签的合同,2012年还没验收开发公司就自己投用了。到了2015年建筑公司催款时,开发公司却反过来想扣保修金。法院指出:擅自使用不影响合同效力,地基和主体结构以外的部分质量风险得自个儿担着;那笔5年期的保修金还没到期呢。最终160万多的保修金是从应付工程款里扣掉了。 要是合同解除了,质保金条款也不是“一辈子都用得上”的那种。要是双方没另外说好还要继续扣着保证金,原来的条款通常就不生效了。已经干完的活钱该给就得给,不能无限期地把质保金冻在那。比如2013年签的合同约定两年后还5%质保金;2015年因为纸业公司没钱停工了;到了2017年建筑公司起诉要解除合同并追要2.2亿元欠款。法院认为:合同解除后没履行完的条款自然就作废了。既然工程既没竣工又停了两年多还没返修证据,纸业公司就没理由再扣着质保金不放。最后法院把2.2亿元的欠款全判给了建筑公司。 要是合同被判无效了,发包人拿的质保金也得照样退给承包人。不管承包人是不是中途退场了,无效合同只是“自始至终都不算数”,钱还是得退。比如2009年为了避开招投标程序签的合同;2013年建筑公司干完活退场要追钱。一审那会儿还想着让建筑公司“先配合验收再还钱”,结果二审给推翻了。法院说: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必须返还;质保金属于“因为合同才拿到”的财产;就算工程没盖完也不能一直拖着不给钱。最后判决开发公司把质保金退了还得把欠的工程款补上。 要是双方把返还期限定得短点也行,“竣工一年后退还”这种约定只要双方签字盖章就是有效的。到日子就得退钱给承包人。就像2009年签的合同约定一年后付清5%质保金;2011年完工后;2012年建筑公司起诉要余款。开发商拿《质量保修书》说事“保修期还没到”。法院指出:质量保证金和保修费不是一码事;这笔钱是承包人的财产;开发商可以帮忙维修再扣钱就行;期限满了剩下的必须还回来。最终判决开发商把保证金全退了还得付利息。 如果工程没验收开发公司就提前用了,就算保修期没到承包人也能要回全部欠款。这时候“提前使用”就相当于开发商自愿放弃了不验收的抗辩权。就像1995年签的施工合同;1996年主体建好了;1997年开发公司就自己用了;1998年建筑公司起诉要3800万元欠款。开发商还拿“闭口价加上一年保修期未满”来拦着不给。法院认为:没验收就先住进去质量风险得自个儿担;保修期条款不能拿来当拖欠工程款的借口。最后判决开发公司一次性付清3800万元欠款还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