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是078.5元的补偿款被分配了,这事还得从那块1.89亩的田说起。2007年以前,种地的是方XX,后来他坐牢去了,就交给妹妹罗XX代管。罗XX觉得那块地收成不好,就找同村人换了块2亩的新田,还把原来的地转给了李XX。刑满后,方XX一直没说啥。等到07年,方XX娶了李XX。这时候罗XX又把“彭XX屋后”的1.1亩田给了方XX。也是在这一年,这地块部分被征收了,村里调解给了47000元。罗XX拿了17078.5元,李XX拿了30000元。后面签协议的时候,罗XX、李XX还有村干部都签了字确认。 结果大家都没料到,这事儿没完。后来又有25500元的补偿款发下来了,两人又吵了起来。一查才发现,罗XX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写的是5.34亩,里面有1.97亩其实是方XX原来的那块地。问题就出在换地的时候没经过方XX同意,是事后才说了一声。 现在的争议点就是:没办登记的互换到底算不算数?罗XX说他是“重大误解”,想把这笔钱全要回去。法院查了法条,《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都有规定:互换必须登记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虽然没说登记是必须的,但这就是个“护身符”。因为没登记,罗XX擅自把地划进自己的承包范围已经侵权了。所以法院认定这笔补偿款里属于方XX那块地的部分应该给他。 现在民法典出来以后门槛更低了。以前是要当事人主动去登记,现在改成当事人自己愿意去才办。但不管怎么样,只要没登记过,善意第三人就不用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和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也都没变: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互换转让;未经批准不能非农用;互换转让后可以申请登记但不登记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