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型代理乱象,已引起最高人民法院关注。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第八十六条,法人单位可以指派与本单位存在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员工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实践中,一些人员通过签订短期劳务合同、开具虚假在职证明等方式规避监管,逐渐形成职业化的“影子代理”群体。
诉讼代理制度的关键,在于通过合法、专业、可追溯的方式保障当事人诉权实现。对“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审查由形式走向实质、由宽泛走向精准,是完善诉讼制度的重要环节。让每一次出庭代理都经得起核验,才能使程序更严谨、秩序更稳定、司法更可信。